南投縣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草案)

內容如下所示,另附評量評分標準如附件所示。



南投縣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草案)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本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範圍:包括國民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成績評量記錄應就各學習領域分別記錄之。各領域成績計算應按實際授課內涵所佔比重,加權計算之。
五、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前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或情況急迫經報備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八、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九、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學校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課中或課後學習扶助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必要時轉介輔導室協助處理。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三、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校依本補充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