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工作平等、分擔男女員工的家庭社會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透過這些措施,讓目前照顧工作大多落在身上的女性(或單親爸爸)員工,能夠減緩工作與家庭的衝突與壓力。
基於性別平等精神,也讓男性能共同分擔長期落在女性肩上的照顧重擔,有些措施男女員工皆可使用(育嬰假、工作時間調整、家庭照顧假),有些措施只有女性員工可以使用(娩假、生理假),有些措施只限男性員工使用(陪產假)
一、 男女皆可使用的措施
1. 育嬰留職停薪:育養3歲以下的子女,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父母雙方、單親或是未婚爸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2. 工作時間之調整: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3. 家庭照顧假: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依據教師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 只性女性可以使用的措施
1. 生理假: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依據教師請假規則。
2. 娩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依據教師請假規則。
3.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 只有男性可以使用的措施:
1.陪產假: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為之。依據教師請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