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 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本府113年1月19日府行法字第1130021305號及1130021338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依據「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召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俾利保障本縣身心障礙學生之相關權益。
三、另有關「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之申請期程將另案函發至各校,請各校於本府公告期程內,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