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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0學年度第2學期助學金申請資格及辦法

主旨: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0學年度第2學期助學金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3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轉知所屬教師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
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1年1月21日賑基字第0001110010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該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附件),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
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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